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79号
2013年03月01日17:37法帮网
本文介绍的是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79号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法帮网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免费法律咨询
(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佳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明其,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佳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0)嘉民三(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佳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明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18日,李某、佳乐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李某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火线村屯北组原蘑菇房五间和门前现有场地租赁给佳乐公司作回收场地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自2005年1月24日至2010年1月24日。*一年租金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0元,第二年租金为21,000元,第三年租金为22,000元,第四年租金为23,000元、第五年租金为24,000元。李某同意由佳乐公司承租后在院内投资新做水泥地面,搭建简易操作棚,总资金投入为10,000元。佳乐公司投入的10,000元资金,双方商定在佳乐公司承租的*后一年由佳乐公司在交李某租金中扣回。如遇国家动迁,佳乐公司无条件服从,李某不作任何赔偿,在佳乐公司承租期间如村要求拆除的,属佳乐公司投资部分作适当赔偿。佳乐公司每年度按合同签订时间提前十天一次性向佳乐公司收取当年租金。协议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因佳乐公司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未搬离租赁房屋及场地,故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佳乐公司搬出租赁房屋及使用场地;2、佳乐公司支付合同到期后房屋及场地继续使用费6,000元(以每月2,000元为标准,从2010年6月至2010年8月止)、水费400元、电费1,50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8年4月30日,李某(乙方)与案外人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火线村屯北村民小组(甲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现有仓库房屋12间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年租金15,840元,合同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10年10月8日,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火线村民委员会出具一份证明,载明该村屯北村民组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协议,经核实,同意李某在租赁期限内转租,但不能超越协议期。
原审法院审理中,双方确认佳乐公司欠交的水费为400元,电费为868元,李某据此要求佳乐公司按上述确认的数额支付,佳乐公司表示同意。关于涉案协议书租赁期限的实际到期日问题,李某陈述,因双方间另案诉讼的涉案协议书租赁期限的到期日为2010年4月13日,该协议书的履行牵涉到本案协议书的履行,故李某同意佳乐公司继续租赁系争房屋及场地至2010年4月13日,与后一份协议书的到期日保持一致,李某据此认为本案协议书租赁期限的到期日为2010年4月13日,租金之所以收到2010年5月22日,因该协议于2010年4月13日到期后,系李某给予佳乐公司一个月左右的搬迁时间所致。而佳乐公司认为,佳乐公司租金交到2010年5月22日,故租赁期限应于2010年5月22日到期。法院认为,根据李某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火线村屯北村民小组签订的租赁合同看,该合同的到期日为2010年4月30日,佳乐公司所租赁的标的物在李某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火线村屯北村民小组所签租赁合同标的物范围之内,且李某与佳乐公司之间前后二份租赁协议书所涉标的物的履行具有一定的衔接关系,李某据此将本案所涉协议书的租赁期限延至2010年4月13日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加之佳乐公司在本案协议书载明的到期日后继续使用租赁标的物,支付租金,据此法院确认双方对合同内容即租赁期限经协商进行了变更。根据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火线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看,双方间的租赁期限无法突破李某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火线村屯北村民小组间的租赁期限,法院采信李某关于在2010年4月13日到期后,给予佳乐公司一个月左右搬迁时间的陈述。故法院确认本案协议书的租赁期限经双方协商延长至2010年4月13日。至于佳乐公司在该期日后继续支付至2010年5月22日的有关费用具有使用费性质。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静民三(民)初字第265号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卢民二(商)初字第993号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黄民五(商)初字第1251号
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杨民四(民)初字第1214号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1678号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3483号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六(商)初字第5276号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黄民五(商)初字第3137号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黄民五(商)初字第1026号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静民三(民)初字第255号
蒋艳超律师:七夕如何办理结婚手续?
进入详细评论页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免费咨询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更多律师
进入分站列表其它判决书知识排行榜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高民二(商)终字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5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二(商)初字第2
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
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高民二(商)终字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
其它判决书推荐知识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金民三(民)初字第3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闵民一(民)初字第9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2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金民一(民)初字第1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杨民四(民)初字第2
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虹民二(商)初字第7











